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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0:上海建工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差枝

(发表于: 上海建工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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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09

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HongKongNewWorldTower,No.300HuaihaiZhongRd,Shanghai,200021,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邮编:200021Tel/电话:(8621)63872000Fax/传真:(8621)6335327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8日下午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66号上海建工大厦B楼201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俊律师、崔源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2,962,981,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457%。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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