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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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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浔兴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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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目录《重组问询函》问题7......2《重组问询函》问题8......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6F20170384-00003号致: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浔兴股份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作为浔兴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重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7】第9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的相关反馈意见以及目标公司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浔兴股份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重组问询函》问题7报告书披露,交易标的价之链通过 Amazon等平台运营自有品牌产品,主要产品为3C电子产品、理疗保健用品、营养品,请补充说明以下事项:(1)交易标的价之链销售的自有3C品牌产品目前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如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已采取的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请律师核查后发表专业意见;(2)交易标的价之链销售的理疗保健用品、营养品是否需要取得相关所在国家的销售许可资质,委托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相关生产资质,如需要,请补充披露交易标的价之链及其委托生产企业是否已取得相关生产销售资质,如未取得,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已采取的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请律师核查后发表专业意见。回复:(一)交易标的价之链销售的自有3C品牌产品目前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如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已采取的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请律师核查后发表专业意见1.价之链已授权及已申请的专利根据价之链提供的资料、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epub.sipo.gov.cn/)、欧盟知识产权局(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ab……[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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