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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15-11-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D201506181396760181SZ-03致: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实益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实益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本所已分别于2015年7月1日及2015年9月24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已得到实益达及本次交易有关各方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所涉各方的主体资格、转让标的、有关决议、承诺函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交易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实益达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实益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涉及的有关事实的合法、合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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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含庶明日又开启一字涨停板,和各位好朋友说过实益达转型改名之后,坚持持仓到12月底必将翻翻数倍之多。。这期间震荡整理实属正常,清洗不坚定筹码,但是都是震荡上行趋势。。2015-11-24 17: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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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例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张伟、伏虎、逄淑涌、曹建华、袁琪、张晓艳,分别以其持有的顺为广告、奇思广告、利宣广告的股权认购。 2、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海和投资、诚通投资、季子投资、益瑞投资、乔昕、薛桂香、陈世蓉,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015-11-24 18: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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