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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3:生益科技: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持续督导意见
公告日期:2015-11-2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持续督导意见财务顾问二○一五年十一月重要声明鉴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的委托,作为其增持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48,185,976股,占生益科技总股本的3.39%,导致广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省外贸”)合计持有生益科技16.26%的股权,从而超过原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16.22%的持股比例,成为新第一大股东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自2015年9月7日广新集团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本财务顾问应当对广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省外贸增持股份超过生益科技原第一大股东成为生益科技新第一大股东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生益科技于2015年10月31日披露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生益科技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广新集团、省外贸及生益科技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各方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生益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生益科技董事会发布的相关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等重要文件。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广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了生益科技71,160,565股(有关公告详见2015年8月2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占生益科技总股本的5.00%,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权益变动后,广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进一步增持了生益科技48,185,976股,导致广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省外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6.26%,超过生益科技原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16.22%的持股比例(相关公告详见2015年9月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公告详见2015年9月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根据生益科技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截至报告期末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广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省外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8.70%。广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省外贸不排除未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继续增持生益科技股份。若今后拟进行进一步增持或处置已有股份,广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省外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生益科技已就权益变动及第一大股东变更情况于2015年8月22日、2015年9月2日及2015年9月7日依法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二、广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生益科技依法规范运作情况(一)广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生益科技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的情况经核查,自2015年9月7日广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省外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广新集团、省外贸及生益科技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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