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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9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公正、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2017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议案》,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2、公司及相关各方一直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但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公司董事会预计不能在公司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3、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年9月修订)》等法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尽快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公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谢建新: 王咏梅: 陈 才:2017年6月19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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