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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17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6-082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 元(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8元(若适用)、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8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除息日:2016年6月23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3日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复星医药”)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6月7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具体方案:以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本公司总股本2,314,075,364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0元(含税),本次分配金额为人民币740,504,116.48元(含税);其中A股股本为1,910,791,364股,本次共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611,453,236.48元(含税)。3、扣税情况:(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元。(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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