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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发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糜马

(发表于: 联发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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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二零一七年五月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辉律师、徐严严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的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已于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即2017年4月22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已于 2017年 4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及公司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中予以充分披露。2、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3、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等事项。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2017年5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股权登记时间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6、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庆龙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下……[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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