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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周臼屏

(发表于: 二六三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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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5thFloor,BuildingC,TheInternationalWonderland,Xind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China邮编/ZipCode:100027电话/Tel:86-010-50867666传真/Fax:86-010-50867998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7]第0480号二○一七年五月释义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简称 含义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二六三/公司/上市公司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则(试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2016年8月13日开始施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 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7]第0480号)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激励计划 以二六三股票为标的,对二六三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2015年激励计划(草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案)》 (草案)》《公司章程》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对象 激励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二六三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限制性股票 式授予激励对象的,并在授予后按激励计划的规定锁定和解锁的二六三A股股票元 人民币元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7]第0480号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二六三的委托,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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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烙晚
    好事啊,股本浓缩了。
    2017-05-18 13: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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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竺值
    没有投诉,忍气吞
    2017-05-20 0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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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烙晚
    一带一路峰会期间,不会有什么风险
    2017-05-29 10: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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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骆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
    2017-06-07 17: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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