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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食品: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蒙扶土

(发表于: 双塔食品股吧   更新时间: )
双塔食品: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9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芝罘区南大街11号壹通国际8层 邮编:264001电话:0535-6632563 网址:www.sunsumlaw.com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山鑫非诉字第023-2号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下称“《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 号》”)以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志刚律师、林娜律师出席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3、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7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2、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即2017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号》和《公司章程》的要求。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寨里村西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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