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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红制药: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3-15
www.grandall.com.cn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210036)7-8/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Nanjing,China,210036Tel:86-25-89660900Fax:86-25-8966096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红制药”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 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回购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3.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为公司为本次回购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回购股份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正 文一、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及批准(一) 董事会审议程序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2、本次回购之股份将作为后续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对公司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加快公司管理融合,提高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更好地……[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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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券染广东深圳网友发表于 2017-03-14 18:03:07购买陆百万股用中小投资者有份的当年利润去笼络人心,既吝啬又卑鄙。就是把小股东不当人看,打发海涛跟打发狗一样嘛。而且还不是打发他一个人。2017-03-14 1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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