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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磊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8-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二○一六年八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股份”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宏磊股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 声明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三、宏磊股份、泰晟新材料等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有关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宏磊股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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