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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制定、定价原则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是必要且可行的。3.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1. 2017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议案。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上述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广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有公司15.72%的股权,广晟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4.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在审议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5. 公司与广晟公司拟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条款均系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6.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且该等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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