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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章程;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4. 公司2017年2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16日下午14:30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等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64,077,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83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9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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