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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装建设: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和冉汕

(发表于: 中装建设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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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1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为了保障和增加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或“公司”)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察成长性、业务发展规模、资金筹措能力和股东意愿等指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二、规划的制定原则1、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2、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在,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三、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1、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2、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将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3、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四、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1、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定相应的股东回报计划,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决策及调整程序(一)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2、……[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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