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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逄振

(发表于: 弘宇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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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1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HongyuAgriculturalMachineryCo.,Ltd.(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二〇一七年八月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若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弘宇农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12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25%,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6个月期末(2018年2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季俊生、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刘海先承诺:“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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