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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耐特: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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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耐特: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3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上海 淮海中路300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电话:(8621)63872000 传真:(8621)63353272Jin Mao PRC Lawyers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HongKongNewWorldTower,No.300HuaihaiZhongRd,Shanghai,200021,P.R.C.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 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耐特”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龚嘉驰律师、罗雪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规定而出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行权/解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行权/解锁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次行权/解锁需满足的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行权/解锁需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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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庇耶
    安放一滴泪于我的心底
    2017-05-17 15: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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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又
    来了只管找
    2017-05-22 19: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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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局珠
    你们就忽悠大家交出带血的筹码吧国家政策还给开通大宗交易避税通道呢,傻瓜不减持
    2017-05-31 19: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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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觅浙
    那不叫拆
    2017-07-09 0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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