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当升科技股吧 > 当升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返回上一页

当升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茹汀

(发表于: 当升科技股吧   更新时间: )
当升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30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邮编:1000275thFloor, BuildingC,TheInternationalWonderland,Xind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China 电话/TEL:(8610)50867666 传真/FAX:(8610)50867998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6】第0193号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AN 青岛QINGDAO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阳SHENYANG成都CHENGDU菏泽HEZE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2016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经检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周四)下等1: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1号楼十一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代)于月光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股份总数50,……[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