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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吕建强与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时间:2015-08-21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吕建强(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吕廷福(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仁。委托代理人成智慧(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华静(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强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受理。2015年6月16日,原告吕建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吕建强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建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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