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恒华科技股吧 > 恒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返回上一页

恒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伊若

(发表于: 恒华科技股吧   更新时间: )
恒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29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6(118)号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议案》,会议同意以13,000万元收购自然人曲京武、刘平尚、隗刚三名股东持有的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亨科技”)49%的股权。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议案》以及与道亨科技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后,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收购道亨科技股份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议案》以及与道亨科技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收购道亨科技股权的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2、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方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4、公司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交易双方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止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基础,经友好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5、公司与道亨科技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6、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收购道亨科技股权的总体安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收购无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曾军、韩凌、郭素玲2016年9月29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