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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实达: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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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恒泰实达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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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泰实达”)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906 万股,发行价格为 11.73 元/股,公司股票自 2016年 5月 3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5,71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7,616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76,16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57,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包括法定承诺、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做出的承诺、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以及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追加的其他承诺等)的具体内容:1、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妻范丽萍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学宁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学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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