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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6年7月)

秋岐山

(发表于: 科大国创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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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7

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形式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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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蒙体吾
    不错、顶起!
    2016-07-26 2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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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姐
    好好好!牛啊!上450,没问题!
    2016-07-26 21: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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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滑旅条
    好公司首先要有好制度!支持!
    2016-07-26 2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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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状
    超越暴风科技
    2016-07-27 07: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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