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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92:远达环保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昌客秧

(发表于: 远达环保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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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09

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 远达环保 编号 临2016-021号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现金分红: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6日除息日: 2016年6月17日发放日: 2016年6月17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一)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末股本总数780,816,89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配红利1.0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78,081,689元。(二)发放年度:2015年度。(三)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二)除息日:2016年6月17日(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四、分派对象:截止2016年 6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一)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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