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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新力金融行业)

冉仰

(发表于: 新力金融股吧   更新时间: )
最严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新力金融行业)
最严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原创 2016-08-24 CF40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号称“最严网贷新规”的靴子终于落地。今天(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布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亦即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局和地方金融办双监管。此前,人们最为关注的“借款上限”也正式揭开面纱。《办法》中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在单一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企业法人最多借款100万元。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小编综合各家媒体消息,将《办法》亮点大致总结如下: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小额分散的金融模式、客户定位,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资产端资金段合理定价;网贷机构应该坚持专业化经营。个人最高只能借到100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对“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P2P平台自身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但未明确具体的金额。《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李均锋表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三方面考虑。首先,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目前投资端和资产端都有丰富的金融机构,现在服务不到位的是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农民等小额分散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此外,投资端也有丰富的产品,但是多数门槛比较高,而P2P定位就是解决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需求。我们通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其次,从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只能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大的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实地的风险控制,是解决不了的。最后,从我们现存的有经营活动的2400家网贷平台来看,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控都比较好,经营都比较正常。而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涉及到资金池和期限拆分,悖离了P2P的模式,进行线下营销。中央和地方双负责监管《办法》称,将对P2P网络借贷机构采取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除了外部监管,《办法》也明确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并未“一刀切”此前,债权转让是否被“否定”成为业界平台最为关注的内容,是否被阻隔,成为这个行业还继续生存与否的关键,让平台长出一口气的是,还为债权转让留了“一口气”。《办法》的“十三禁”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债权转让设定了范围,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专业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财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预告:《办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何影响?P2P公司如何应对挑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独家采访业内专家和P2P行业代表,聆听有价值的解读就持续关注我们吧~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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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却肖
    互金行业受限,多数公司转型拖累产业链条,318业务就在其中。
    2016-09-20 17: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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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昔
    有人有开始放烟雾弹了。,呵呵,我也复制发几条
    2016-09-20 17: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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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濮浙床
    《办法》的“十三禁”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多数公司都不符合标准,限期整改,改不成功的自然退出,最后留存不会太多。看盘面,买单单,机构自有道理,换在2015年5月复牌绝对是大单封死许多板,时间情况都不同以往了。多管闲事,和2015中车热劝解一样,不信勿喷。
    2016-09-20 17: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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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甄绍
    此人是我沱牌吧里对手,来此是羡慕嫉妒恨!想出气的去沱牌舍得找他算账!
    2016-09-20 17: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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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利
    你说的我说的对错看盘面,好,至少七八个板,看几天盘面不像。
    2016-09-20 17: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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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祝帙册
    看今天盘面不像。
    2016-09-20 17: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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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巩卯侯
    请楼主分析不要片面,这样容易误导。要综合信息来说。至于股票是涨是跌,和很多因素有关,但和正确的分析行业发展,制度监管等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否则,有些垃圾股为何会飞上天,呵呵,那是因为做庄做的。有的甚至是违规操盘造成的。
    2016-09-20 1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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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伍票奉
    但愿我看错了。
    2016-09-20 18: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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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籍崃俐
    的确,今天的盘面似乎有点诡异,但不是我们能猜的,该涨的,还是会涨,该跌的,也还是会来,平常心对之。
    2016-09-20 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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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梅角
    互联网金融大发展是时代的脚步,国家只是规范,德众金融项来以稳健著称,规范发展只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2016-09-20 18: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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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捐
    互联网金融大发展是时代的脚步,国家只是规范,德众金融项来以稳健著称,规范发展只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2016-09-20 18: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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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莘兵弗
    今天把狠话撂着,楼主若不看好互联网金融,干脆你就都别玩沱牌。有句在沱牌不想说的话,今天放这了。你当沱牌是什么?在老夫眼里它也是互联网金融,而且是下一个新力金融。至于怎么会这么看,如果你是真实买家,建议你多学学重组并购法规,再好好研究研究天洋控股的实质和背景吧。你要是觉得互联网金融不行,赶快撤出沱牌舍得。
    2016-09-20 1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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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冬双
    发长篇大论的都是傻缺,还是复制别人的更傻不拉叽……
    2016-09-20 21: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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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姝
    你的心胸太狭窄,俗话说旁观者清,就像以往中石油、中车狂热一样,旁观者劝解当事人冷静一些,没有恶意。第三天开板大多数人都没想到,可就是事实,代表机构主力意图,就看你怎么理解,千万别带情感分析,还有利润空间,但一定要降低预期,切记一意孤行,不理智。顺便说一下,沱牌重组前就有了,当时也不知有天洋这码事,压箱底的货。
    2016-09-21 1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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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旋带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2016-09-26 1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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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文官
    致命一条《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另一条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2016-09-26 13: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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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祖则
    们等等看吧
    2017-07-28 18: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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