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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聚不敢回复问询函,如果承认是表决权转交,又会是涉及信息披露不及时,被立案调查,

酆立

(发表于: 巨龙管业股吧   更新时间: 2021-11-24 18:05:53)
义聚不敢回复问询函,如果承认是表决权转交,又会是涉及信息披露不及时,被立案调查,
义聚不敢回复问询函,如果承认是表决权转交,又会是涉及信息披露不及时,被立案调查,导致后面一系列动作又无法完成。所以就是一个拖字决!拖多久算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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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勘倚
    你们不要再叨叨了,等我安心处理完公司的烂摊子,股价会涨的。

    全容姚: 猪总好

    林吏: 猪总,几时能涨

    农凰: 等我们把王双义那王扒干掉,明年发财

    2021-11-17 17: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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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今
    转让签了保密协议的
    2021-11-17 17: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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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饶令
    什么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由“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修改而来。 1995年开始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首次设立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其指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997年的《刑法》第161条继续沿用了该提法,而2006年修订后的《刑法》则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订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其第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可以看到,修订后的《刑法》将主体由“公司”具化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的公司、企业”。 另外,除了原来“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另增加了“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规定;构成犯罪也不再限于“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还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
    2021-11-17 18: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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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城将
    这公司我看不懂了,问题太多了……[口罩]
    2021-11-17 23: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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