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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6:大橡塑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刁浪

(发表于: 恒力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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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24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辽华律见字[2015]031号致: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马男出席了于2015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系统、时间和操作流程做出了明确说明。2015年11月17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就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性说明。(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洛少宁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三)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及补充公告内容一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343,957,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1%。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4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794,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1名,代表股份355,751,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7%。(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一)表决程序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了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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