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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9:新农开发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庾姑彤

(发表于: 新农开发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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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2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6]A0022号致: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5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月19日上午11:00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签名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53,817,17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32%;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贵公司股份15,2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3,832,3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四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1.审议并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贷款计划的议案》;3.审议并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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