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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1:三一重工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温壬两

(发表于: 三一重工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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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一、公示情况1、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人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反馈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二、监事会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特此说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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