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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0:健康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穆酊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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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2016年11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委托,担任健康元通过下属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实业”)通过场外交易方式增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集团”)H股股票(丽珠集团H股股票代码为01513,股票简称“丽珠医药”)(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中国(以下简称“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所律师并未表达或试图表达任何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法律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域法律的意见。为确保本核查意见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健康元、天诚实业等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假设: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广州Guangzhou武汉Wuhan成都Chengdu香港HongKong东京Tokyo1.健康元、天诚实业已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须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2.所有文件上的签名、盖章均是真实的,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并且所有文件的作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3.所有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健康元、天诚实业向本所披露的一切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及4.所有文件在截至该等文件提供给本所之日和其后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本所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核查意见仅为健康元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运作指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秉承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增持方的主体资格(一)健康元的基本情况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23日向健康元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4367T),健康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郎山路 17 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保国;注册资本为158,838.9292万元;实收资本为158,838.9292万元;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25%);健康元于1992年12月18日设立;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发(不含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研发)、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年9月9日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5月5日止)。 健康元股票于2001年 6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0380。丽珠集……[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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