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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0:健康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严列巫

(发表于: 健康元股吧   更新时间: )
600380:健康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30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范围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四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六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在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审核程序第七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要求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呈报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第十条董事长将上述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后,应当立即召集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相关人员如需就上述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日15:00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人员可以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对可以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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