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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1:ST春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卢灶

(发表于: 青海春天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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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30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本制度修订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下简称“董秘办”)负责。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管理并通过董秘办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董秘办是公司唯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机构。未经董事会书面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子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的第三方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或作出明示或暗示性的说明。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等工作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八)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环境、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或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五)公司产生重大债务;(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七)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十)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三)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十四)公司盈利预测;(十五)重大诉讼和仲裁;(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十七)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十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十九)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二十二)收购或者兼并、合并或者分立;(二十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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