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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7:海越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屠角叛

(发表于: 海越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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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8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现金红利(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现金红利(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3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24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二、利润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8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5年底总股本386,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305,000元。4、扣税说明:(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 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或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1、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3日2、除息日:2016年8月24日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24日。四、分派对象截止2016年8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五、实施办法1、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银物业仓储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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