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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5:动力源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葛威

(发表于: 动力源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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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2

证券代码: 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 2016-045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税前);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红利所得税差别化处理,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 个人限售股股东、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予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8 日除息日: 2016 年 7 月 19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19 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已于 2016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进行了公告。二、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 2015 年度。2、发放范围: 截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437,942,8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517,712.08 元(含税)。4、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限售股个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 公司以其限售股股息红利所得之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 公司依据规定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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