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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15:小商品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翁娄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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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7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经2016年8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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