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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20:现代制药与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

奚另

(发表于: 现代制药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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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5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二〇一六年 月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中国【】市签署:甲方: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陆路378号法定代表人:周斌乙方: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蔡达建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被分别地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420)。2、甲乙双方于2016年3月9日签订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同意解除并终止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甲方取消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乙方不参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第二条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9,500,000】元退还给乙方。第三条除应按本协议第二条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外,双方基于《股份认购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关的未结事项或债权债务。第四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股份认购协议》终止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不得向对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请求。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提交有关部门或由甲方留存备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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