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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58:时代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马怠

(发表于: 时代新材股吧   更新时间: )
600458:时代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23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可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六条 拟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表),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七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核实情况后及时对外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本制度未作出规定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附表: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及人员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签订书面保密承诺 否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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