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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22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六年一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泰律意字第149号致: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发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林涧、杨婷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蓝光发展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已获得蓝光发展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蓝光发展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2016年1月5日,蓝光发展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2016年1月6日,蓝光发展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表决方式、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二)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所载明的会议召开地点为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14: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6年1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9:15-15:00。本次会议按《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蓝光发展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全部会议议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蓝光发展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380,783,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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