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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8:科力远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徐津

(发表于: 科力远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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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15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应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三、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一)公司利润分配应立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二)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三)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六)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四、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和实地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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