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凌云股份股吧 > 600480:凌云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返回上一页

600480:凌云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巴丸乙

(发表于: 凌云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600480:凌云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1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F408,OceanPlaza158FuxingMenNeiStreet,XichengDistrictBeijing,China100031目录一、 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3二、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3三、 信息披露...... 5四、 结论性意见...... 5HTTP:WWW.JIAYUAN-LAW.COM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西安XIAN·香港HONGKONG致: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2017)-02-066敬启者:根据凌云股份的委托,本所担任凌云股份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7年6月8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嘉源(2017)-02-051号《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本次重组方案等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本所对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事宜于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今发生的变更及进展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该等变更及进展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一) 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新获得的授权和批准1、2017年7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517号),原则同意本次资产重组方案,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564,033,957 股,其中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北方信息控制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分别持有 205,749,990 股、37,404,087 股、15,666,764 股、4,820,459 股、4,820,459股和 2,410,775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6.48%、6.63%、2.78%、0.85%、0.85%和0.43%。2、2017年7月17日,凌云股份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二)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综上,本所认为:1、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2、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上述列明的授权和批准;待依法取得尚需取……[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