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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2:风帆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白同志

(发表于: 中国动力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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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5]字1229第0386号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5]字1229第0386号致: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9日下午14:00在保定市亚华大酒店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宝生先生主持。4、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上午09:15—11:30;下午13:00—15:00。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9人,代表股份199,404,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6%。2、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174,334,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股份25,069,3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7%。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序号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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