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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5:信威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平岸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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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8

1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信威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97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4元(含税)扣税后现金红利: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666元;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二、利润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 年度。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2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2,923,742,7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0.074 元,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1,635,696.59 元。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 0.0074 元。扣税后现金红利: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4 元;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666 元;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4 元。5、扣税说明(1)对于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4 元。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10%。(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3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66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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