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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02:安徽水利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屈亩

(发表于: 安徽水利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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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31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原则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公司长远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一)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二)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三)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平衡关系。三、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一)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其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此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不得超过当年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出现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该项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三)公司在确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采取股票股利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四)董事会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四、本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一)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在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二)本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本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三)本公司应当遵守股东回报规划。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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