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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09:天富能源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柏孟

(发表于: 天富能源股吧   更新时间: )
600509:天富能源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08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6-临056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日(2016年4月22日)的总股本905,696,5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181,139,317.20元。2015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20元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沪港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2016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二、分配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三)分配方案:以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日(2016年4月22日)的总股本905,696,5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181,139,317.20元。2015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不会发生变化。(四)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20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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