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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9:厦门钨业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乔士乘

(发表于: 厦门钨业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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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06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1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1、关于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修水巨通向福建稀土集团转让江西巨通48%股权(现为32.360%)的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案号:“(2015)武行初字第10号”],武宁县法院已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宣判,判决驳回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违法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已被初步纠正。2、武宁县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3、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有利于推进本公司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诉被告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和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修水巨通向福建稀土集团转让江西巨通48%股权(现为32.360%)的工商变更登记(简称“本案”)。就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5年10月8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5-033,简称“《涉诉公告》”)予以披露。二、本案第一审审理情况和判决情况2016年1月5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关于江西巨通股权转让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根据该通知:2015年11月11日上午,在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的主持下,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5年11月12日上午,武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法院已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宣判,福建稀土集团已于2015年12月31日收到武宁县法院送达的“(2015)武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武宁县法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武宁县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福建稀土集团认为,本案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属于典型的违法滥诉和恶意诉讼,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福建稀土集团的合法利益(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本公司此前发布的《涉诉公告》)。现武宁县法院已判决驳回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违法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已被初步纠正。但武宁县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有利于推进本公司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的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五、备查文件1、福建稀土集团于2016年1月5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关于江西巨通股权转让工商登记行政诉讼);2、武宁县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15)武行初字第00010号”的《行政判决书》。特此公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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