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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0:保变电气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姚委余

(发表于: 保变电气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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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5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6-052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天威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债券付息日:2016年7月11日由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发行的2011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1、发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债券名称:2011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3、债券简称及代码:11天威债(122083)4、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5.7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5.75%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二、本期付息方案按照《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11天威债”的票面利率为5.75%,每手“11天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7.5元(含税)。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2、本次付息日:2016年7月11日。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天威债”持有人。五、付息方法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3、对于持有“11天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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