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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5:海航创新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进展公告

支甲

(发表于: 海航创新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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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31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59900955 海创B股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涉案金额:人民币22813.55万元。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8日、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23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原审原告”)诉被告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审被告”)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开发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返还或赔偿属于原告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149、临2016-157)。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获悉,开发公司现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系争《备忘录》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备忘录》系九龙山开发公司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俱乐部共同签署,其目的是对九龙山度假区土地后续开发中的补偿问题作出安排,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备忘录》作为调解书的附件之一,得到了九龙山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再次确认,这充分说明九龙山开发公司对《备忘录》的内容和效力是认可的。本案所涉九龙山地块的资金投入和开发建设是不争的事实,且有相关的会计审核报告为证,九龙山开发公司关于《备忘录》系虚构投入事实的虚假关联交易,应为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九龙山开发公司以李勤夫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合同效力,与李勤夫所涉刑事案件并无关联,故对九龙山开发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九龙山开发公司有关应追加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九龙山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477元,由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将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477元,该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前期因涉及该诉讼而中止的5个基础设施配套补偿款纠纷案件(参见公告编号:临2016-034 、 临2016-041、临2016-042、临2016-043、临2016-048)可能将恢复审理,公司将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积极应对。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作出判断。针对本次诉讼,开发公司拟提出再审申请,并正在积极准备再审申请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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