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海航创新股吧 > 600555:海航创新关于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返回上一页

600555:海航创新关于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奚制屏

(发表于: 海航创新股吧   更新时间: )
600555:海航创新关于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04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01900955 海创B股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金额:100万元及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按租金655030.77元,从2016年7月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贸易”或“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0482民初307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01)。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获悉,游艇湾贸易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82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其中涉及仓库面积2006.53平方米无产权证,该部分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故原、被告该部分面积的租赁合同无效;其余在产权证范围内房屋的租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原告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交付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系按约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租金,租赁房屋移交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对于被告认为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26日海关验收合格日,期间租赁房屋并未达到原告使用的目的,期间的租金应扣除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租赁合同无效部分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本院认为,对于租赁合同无效部分,由于被告实际使用了该部分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故本院支持原告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需原告开具发票后支付,现原告已将一年的发票开具给了被告,一年应支付租金的期限也均已届满,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双方租赁合同约定,仓库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办公用房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被告虽认为有证面积与无证面积的价格会有所差别,但不能明确具体价格,而合同中未区分,故本院认定双方所约定的仓库价格不管是有证面积还是无证面积均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根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及所租赁房屋的面积,有房产证的房屋年租金计算为594371.04元,无房产证的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计算为313018.68元,合计907389.72元。该金额与原、被告约定的年租金金额1000000元不一致,相差92610.28元,对于该相差的金额合同中未作说明,原告认为系约定由被告分担开具租金发票的税金,而被告则认为属签订合同时重大误解,是当时工作人员疏忽写错了,租金应按实际计算金额计取。对此,本院认为,在合同中原、被告约定了租金的单价及年租金总金额,现该合同已经履行,原告也根据年租金总金额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从未提出异议,故被告所称的重大误解及工作疏忽,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年租金总金额应系双方在以租金单价计算年租金的基础上协商的结果,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一年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合计1000000元。对于原告请求的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如被告在原告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