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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5:海航创新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进展公告

阎京

(发表于: 海航创新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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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3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57900955 海创B股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涉案金额:人民币22813.55万元。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8日、2016年12月7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即《民事上诉状》所称“上诉人”,或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诉被告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149)。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上诉状》所称“贵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法定代表人:廖虹宇,董事长。被上诉人:李勤夫。被上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西沙湾(游艇湾23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光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外山西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办公楼105室)。法定代表人:李梦强,董事长。被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法定代表人:陈章人,董事长。上诉人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备忘录》中提到的2.2亿投入和1.5亿投入是每亩20万元补偿的前提条件,该前提条件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2.2亿投入和1.5亿投入。1、《备忘录》签署于2012年4月26日,签署时对于2.2亿和1.5亿投入没有进行评估,事实上根本不存在3.7亿元的投入。2、五份回购协议书是基于《备忘录》的存在才使得九龙山游艇俱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俱乐部可以和九龙山管委会签订回购协议书,若无《备忘录》的存在,和九龙山管委会签署回购协议书的只能是上诉人。3、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3日的《平湖九龙山东沙湾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回购协议书》引用的《审核报告》【嘉信会专审(2013)63号】是2013年所作。在2012年的协议中引用2013年的报告,原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4、审理查明事实中涉及到的【嘉信会专审(2013)27号】、【嘉信会专审(2013)61号】、【嘉信会专审(2013)63号】三份《审核报告》均未作为证据提交,更没有经过质证。二、原审法院对于九龙山开发公司、九龙山游艇俱乐部、九龙山高尔夫俱乐部的利益会归集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错误。(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几位被上诉人已经通过虚假诉讼公然表示不会再继续履行:……[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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