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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7:康缘药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茅杷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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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0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C&T PARTNER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苏同律证字2017第[108]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中国 南京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苏同律证字2017第[108]号致: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 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作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药业”或“公司”)特聘法律顾问,就公司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所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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