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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5:迪马股份独立董事意见(2016-3-10)

朱固届

(发表于: 迪马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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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10

本人参加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并审议了会议所拟定的各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针对《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联营企业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其联营企业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有助于满足联营公司项目开发资金需求,且均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共同借款,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负面影响。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的情形。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针对《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拟投资参股企业上海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有助于满足联营公司项目开发资金需求,且均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共同借款,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待股权过户完成后进行借款,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负面影响。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的情形。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针对《关于公司为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为其联营企业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行为,是基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需要,目前联营公司项目开发正常,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金额,并根据出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我们认为担保比例合理,担保风险较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无正文)[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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