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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8:中珠控股: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逄姜

(发表于: 中珠医疗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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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1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 于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鄂正律公字(2016)018号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10楼电 话:027-85772657 85791895传 真:027-85780620邮政编码: 43002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鄂正律公字(2016)018号致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律师声明事项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承诺: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珠控股”)的行为以及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与公司签定的《聘请律师协议》,以委托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本所及经办律师查阅了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了有关公司的历史和现状、相关证言及其有关材料,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审查判断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仅就与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3、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书面保证:即已提供了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经核实,已提供材料中的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4、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主要股东、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法律意见书正文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曾用名“湖北省潜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于1994年5月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改生[1994]155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份总额为1,262万股,其中国家股506.00万股,占总股本的40.10%,法人股724.40万股,占总股本的57.40%,内部职工股31.60万股,占总股本的2.50%。其生产经营范围为:滴眼液、针剂、片剂、胶囊、冻干针、颗粒剂等医药制剂及化学原料药、医用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和销售。1995年11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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